(2017)粤5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芝华没收财产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53执11号 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陈芝华,男,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云浮市云安区人,户籍地云浮市云安区。 关于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芝华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3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对被执行人陈芝华处没收财产5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登���情况,但未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53执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润棠 代理审判员 尹 蕾 代理审判员 房 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