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吕某某、梁某某、樊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胡某某、苟某、吕某甲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梁某某,樊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胡某某,苟某,吕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34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潼区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静,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苏青,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6年11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2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樊某某,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1999年1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2月30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7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魏宪合,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伟,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斐,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苟某,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甲,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梁某某、樊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某、苟某、吕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兆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静、苏青、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马超、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魏宪合、王伟、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斐、被告人苟某、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开设赌场罪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樊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吕某某预谋在西安市临潼区会昌路坤盛酒店二楼租赁场地开设赌场谋利,四人约定由樊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出资,吕某某负责协调处理赌场安全事宜。后被告人梁某某、张某某、王某先后以参股的形式加入其中。被告人吕某某先期领取25000元外围关系协调费,后每天从赌场领取1000元工资,其余各参股股东根据盈利按比例分红。被告人王某负责给信封内编号码,被告人梁某某、樊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赌场利用“拆信封”猜数字的方式,招揽顾客进行赌博。至3月2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账本、游戏单、pos机刷卡凭条及用于赌博的信封、号纸等物品。根据3月17日、3月18日、3月22日、3月24日、3月25日游戏单记账清单证明:赌场总收入163140元,总支出169220元。其中,梁某某在赌场内用pos机为参赌人员提供现金,从中挣取手续费共计13800余元。2、非法拘禁罪2016年3月26日24日,因怀疑股东王某在开设赌场中伙同他人泄露赌博号码致赌场亏损,被告人樊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某赶至西安市临潼区会昌路居家宾馆210房间找到王某,将王某带至居家宾馆316房间。同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赶到316房间,为迫使王某承认泄密一事并赔偿赌场损失21万元,梁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头面部。同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先后赶到316房间,胡某某用掌击打王某面部。期间,被告人苟某、吕某甲等人将王某带来的雷某某、牛某某分别看管于居家宾馆210、306房间,限制人身自由。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将王某两只鞋鞋带绑在一起,将其腰带抽掉,指使被告人胡某某、苟某、吕某甲带王某去银行取钱。因银行系统问题,取钱未果后返回宾馆316房间。同日凌晨7时许,梁某某用POS机将王某银行卡内7万元转入自己卡中。同日9时许,王某被公安机关被解救。3、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因村上土地问题,在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办主任李某甲办公室内,与李某甲发生争吵。被告人吕某某用办公室内热水壶,将办公桌上电脑显示器砸倒,致显示器屏面破损。吕某某又抢过李某甲手机将其摔在地上,致其损坏。期间,吕某某用脚蹬李某甲办公桌,致里侧小办公桌侧面裂开、桌腿移位、电脑主机移位,主机电源线、网线、连接线扯断裂,主机内主板、内存条损坏,音箱损坏。经鉴定:被损坏三星N9009手机、电脑、美的牌饮水机专用壶、办公桌价值共计5164元。又查,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苟某、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开设赌场;采取看管、殴打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樊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采取看管、殴打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苟某、吕某甲采取看管、殴打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梁某某、樊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王某、苟某、吕某甲共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梁某某、樊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苟某、吕某甲在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吕某某、梁某某、王某、胡某某之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惟被告人吕某某之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免予刑事处罚之意见;被告人王某之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有自首情节之意见;被告人胡某某之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建议宣告缓刑之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胡某某共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特征不符合从犯的法定构成要件;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根据犯罪情节,不宜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在陈述被拘禁的原因过程中向公安机关交代开设赌场,并非主动供述开设赌场的事实,其行为特征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护意见均依法不予采纳。为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结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被告人苟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被告人吕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二、赃款46541元依法予以没收。三、作案工具POS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