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姚扩军与被告卫兆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扩军,卫兆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763号原告:姚扩军,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卫兆祥,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智英,男,永济市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扩军与被告卫兆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姚扩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扩军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扩军负担,退回原告姚扩军147.4元。审 判 长 白玉砚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曹养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范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