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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峰、张焕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峰,张焕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峰,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焕义,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上诉人陈峰因与被上诉人张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峰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3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