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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俊中与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中,李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9民初270号原告:刘俊中,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辉,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刘俊中与被告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晓辉偿还原告借款230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系同镇居民。2015年12月16日,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30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如到期不能偿还本息,被告自愿用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还款。借款到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现被告已躲避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李晓辉经本院通知,未出庭应诉和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师生关系,被告李晓辉因需资金周转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双方经结算,被告李晓辉向原告借款230000.00元,并于2015年12月16日被告李晓辉向原告刘俊中出具借条1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6日,如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借款人愿意以自己名下的房产抵押给贷款人,任由贷款人处置。该借条上同时有李洪签字、捺印。该借款到期后因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李晓辉向原告刘俊中借款,约定有还款期限,被告李晓辉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刘俊中要求被告李晓辉偿还借款2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刘俊中借款2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0.00元,减半收取2375.00元,由被告李晓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敬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