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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赵芳洲,梁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张连怀,行长。被执行人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丰泰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赵芳洲,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芳洲,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梁瑛,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丰泰公司、赵芳洲、梁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启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