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469王翰卿与钮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翰卿,钮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469号原告:王翰卿,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钮颜,曾用名钮子笑,女,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王翰卿诉被告钮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王翰卿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翰卿撤回对被告钮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翰卿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