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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分行申请马青立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支行,马青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晓峰,职务,系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马青立,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支行申请执行马青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青立所有一辆奥迪牌轿车及一套楼房(抵押给银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