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田国平与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平,胡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203号原告:田国平,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天鼎恒砼外加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龙,男,太原市天鼎恒砼外加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胡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田国平与被告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6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36.5元。审 判 长 韩冬梅人民陪审员 任亚婷人民陪审员 郝燕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