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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彭康康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国渝川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康康,西安国渝川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877号原告(反诉被告):彭康康,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国渝川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长乐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彭康康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国渝川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与反诉原告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康康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西安国渝川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其余6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反诉受理费为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耀世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