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6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武丽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丽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138号原告: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沈相钦,总经理。被告:武丽娜,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安阳县。原告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丽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