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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3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重庆采菽传媒有限公司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邹某某,重庆采菽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3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采菽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某某、重庆采菽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邹某某、重庆采菽传媒有��公司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某某、重庆采菽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工商股权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邹某某、重庆采菽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邹某某、重庆采菽传媒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借款本金8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50元等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3执38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若发现被执行人邹某某、重庆采菽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邹某某、重庆采菽传媒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履行(2016)渝0113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