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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6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巢湖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凌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凌明,王育红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691-1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凌明、王育红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凌明、王育红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现被执行人凌明、王育红等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凌明、王育红所有的房屋的查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凌明、王育红所有的合肥市当涂路站塘新村12幢105室及5幢205室的查封(证号:合产字第110060652、11006050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