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执6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巢湖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凌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凌明,王育红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691-1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凌明、王育红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凌明、王育红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现被执行人凌明、王育红等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凌明、王育红所有的房屋的查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凌明、王育红所有的合肥市当涂路站塘新村12幢105室及5幢205室的查封(证号:合产字第110060652、11006050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