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艳群、王柱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艳群,王柱林,滦南县联心肉鸡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艳群,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柱林,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南县联心肉鸡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滦南县坨里镇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611578-4法定代表人:张贵滨,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景兰,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会敏,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徐艳群、王柱林因与被上诉人滦南县联心肉鸡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滦南县联心肉鸡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欠药清单、饲料款欠条中并无上诉人徐艳群签字,徐艳群对上诉人提交的雏鸡款欠条中的签名不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该三项欠款数额的认定是否妥当,请重新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4304号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64元,退还上诉人徐艳群、王柱林。审 判 长 李学静审 判 员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