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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基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基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507号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开区三道村长石公路3.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高旺。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银座B-C室。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被告:胡基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基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