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栋,陶凤英,张燕,张加强,张国延,张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被执行人:张国栋,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陶凤英,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加强,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国延,男,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付玲,女,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栋、陶凤英、张燕、张加强、张国延、张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9,156.24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国廷银行存款20404.39元、40080.89元,扣留1250元执行费用,其余执行款已过付给申请人,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