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宝军与甘在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军,甘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吴宝军,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甘在光,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上述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4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甘在光给付吴宝军30000元劳务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恢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