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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与济宁兴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济宁兴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953号原告: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高东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涛、白玉斌(特别授权),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兴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开发区远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杜桂香,总经理。原告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诉济宁兴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6元,由原告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才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