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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王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男,回族,生于1990年1月7日,甘肃省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年11月17日,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上诉人张某因与赵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退回上诉人张某。审判长  赵江越审判员  邓 刚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寇利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