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王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男,回族,生于1990年1月7日,甘肃省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年11月17日,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上诉人张某因与赵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退回上诉人张某。审判长 赵江越审判员 邓 刚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寇利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