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宁镇光、陈崇利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镇光,陈崇利,陈德毅,黄家珍,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海恒利源铝塑材料有限公司,北海市友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6-17号申请执行人:宁镇光,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世训,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崇利,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德毅,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黄家珍,女,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号海富大厦第**层*号。组织机构代码:747995640。法定代表人:陈崇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恒利源铝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工业园区创业大道与海景大道交汇处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85958942。法定代表人:黄家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市友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长青东路西十巷**号第*层。组织机构代码:569057669。法定代表人:陈崇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镇光与被执行人北海恒利源铝塑材料有限公司、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崇利、黄家珍、陈德毅、北海恒利源铝塑材料有限公司、北海市友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宁镇光向本院申请执���标的9493500元。本院依法成功拍卖了被执行人北海市友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得款1688800元,并依法变卖被执行人北海恒利源铝塑材料有限公司房地产(厂房)得款6550000元。经与他案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宁镇光分配变卖得款4000000元与取得拍卖款1671912元,共计得款5671912元后,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部分财产清偿债务后,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被他案查封并抵押他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奎审判员 李建威审判员 黄辉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元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