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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单亦水、万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亦水,万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单亦水,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泓源昕辰图书有限公司经理,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东营。被执行人:万国云,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医院医生,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东营。本院在执行单亦水与万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5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万国云的工资,短期内无法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国云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