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国吉诉杨和生、张利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吉,张利飞,杨和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吉,男,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被执行人张利飞,男,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内黄县井店镇。被执行人杨和生,男,198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石板岩乡。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赵国吉诉张利飞、杨和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判决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交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