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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刑更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周波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1808号罪犯李周波,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宝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周波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1日作出(2008)平刑终字第197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犯抢夺罪的判决部分,改判被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李周波于2008年3月25日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刀,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宝丰县,见被害人在路边行走,二人乘被害人不备,将其挎包抢走,后二人驾车逃窜。包内有现金816元、手机一部(价值693元)。罪犯李周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评审次数):4/4。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周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周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宝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