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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达县匠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山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山权,达县匠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298号反诉原告:石山权,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达州市通川区人,初中肄业,个体,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平,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淑,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达县匠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华蜀南路达川教育局底楼门市。法定代表人:曹锡平,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694842041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友,男,汉族,1950年5月17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大学文化,系达县匠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达县匠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山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7日,被告石山权对原告达县匠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5月25日,反诉原告石山权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石山权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石山权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8029元,减半收取9015元,由反诉原告石山权负担。审判员  苟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