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姜哲与陈旭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哲,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姜哲,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陈旭,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哲与被执行人陈旭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47993元。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400元,迟延履行金940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