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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5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袁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134号原告:袁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蒙古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现住贵南县。被告:潘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人,现住贵南县。原告袁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提出因起诉离婚以后,被告态度有所转变,原、被告双方感情也有所好转,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卓玛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玛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