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伟、胡超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胡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胡超军,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周伟与被告胡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4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内容确定一、被告胡超军归还原告周伟借款20000元,于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每月1日前各支付1500元,余款5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付清,若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对未履行部分债权提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于2016年9月1日前付清。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原告周伟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8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平审 判 员 黄 文 松代理审判员 张 霰 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