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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严峰与被上诉人杜存斌、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严峰,杜存斌,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严峰,男,1964年1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屯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存斌,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屯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阳,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屯留县。上诉人杨严峰因与被上诉人杜存斌、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严峰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严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红芳审判员  程国栋审判员  董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敬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