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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立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车固营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华,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车固营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敬宝,主任。刘立华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车固营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车固营二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立华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车固营二村委给付款项共计153424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车固营二村委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固营二村委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车固营二村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立华申请执行的案款153424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刘立华确认,被执行人车固营二村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商)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