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4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修贵与王德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贵,王德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4369号之一原告:王修贵,男,194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特别授权代理),男,1987年9月4日出生,系原告之子,汉族,济南彩石大学厨师,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山,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玉(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修贵诉被告王德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修贵负担。审 判 长 张 迎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高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