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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4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修贵与王德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贵,王德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4369号之一原告:王修贵,男,194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特别授权代理),男,1987年9月4日出生,系原告之子,汉族,济南彩石大学厨师,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山,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玉(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修贵诉被告王德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修贵负担。审 判 长  张 迎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高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