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赵凤英、田书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赵凤英,田书岭,高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5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599674X。法定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靳旭红,该单位员工。被告赵凤英,女,1967年6月2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田书岭,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高素红,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赵凤英、田书岭、高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雅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