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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刘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刘茜,刘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87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5层。负责人:万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战全、戴志良,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茜,女,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刘小波,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刘茜、刘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茜、刘小波名下157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