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刘花平、郝成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刘花平,郝成学,刘勤伏,刘文林,刘正江,刘军波,王爱翠,闫拴云,刘俊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0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法定代表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员。被告:刘花平,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郝成学,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刘勤伏,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文林,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正江,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军波,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爱翠,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闫拴云,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俊生,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刘花平、郝成学、刘勤伏、刘文林、刘正江、刘军波、王爱翠、闫拴云、刘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