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全教与平潭海峡如意城新都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教,平潭海峡如意城新都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李全教,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威,男,平潭综合实验区珍醇酒业有限公司(李全教所在单位)推荐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潭海峡如意城新都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金井湾海峡如意城展示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全教与被告平潭海峡如意城新都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全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全教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全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40元,由李全教负担。审 判 长 郭 淋代理审判员 卓维佳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晨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