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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程泽刚与朱双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泽刚,朱双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第1119号原告:程泽刚,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朱双平,男,47岁,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告程泽刚与被告朱双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程泽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泽刚撤诉。审判员  吴世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清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