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开成与顾广志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成,顾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35号之一申请人杨开成,男。被执行人顾广志,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开成与被申请人顾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顾广志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阳光小区的房产。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顾广志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阳光小区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