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文君李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树军,任文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778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470XN。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树军,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任文君,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北一路*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4********。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军、任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望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