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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康娜与李明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娜,李明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娜,女,198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李明铭,男,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康娜与被执行人李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23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