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庆俊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丁家房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丁家房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民初2867号原告:朱庆俊,男,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丁家房子村一区**排*号。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丁家房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丁家房子村。负责人郑兆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成,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庆俊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丁家房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8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津01民终33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庆俊、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丁家房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庆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8900元、奖金6700元、通讯费1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8月经村民选举后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限3年。2015年8月10日原告任期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发放该年度工资及福利待遇,故成诉。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丁家房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确实欠发原告部分款项,但是对于款项的内容和金额不清楚。被告不同意再向原告支付欠发款项,理由为原告在职期间报销了不合规的饭费,未向被告缴纳电费及租金,故被告认为被告欠发原告的费用已经抵消完毕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原告2012年8月任被告村委会主任,至2015年8月10日任期届满。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8900元、奖金6700元、通讯费1200元未发放。原、被告存在争议的事实为:原告在职期间是否违规报销饭费、未向被告缴纳租金及电费。原告对此未提交证据,被告对此提交的证据为:1.饭费领款单,证明原告违规报销。2.电费表,证明原告应缴纳的电费数额。3.两委会议记录,证明原告在职期间未完成承诺任务,故村委会决定取消原告的2015年奖金。4.收据,证明原告实际占用变压器未缴纳租金。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被告主张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原告不同意以其折抵工资、奖金、电话费。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其欠付原告工资18900元、奖金6700元、通讯费12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收据、奖金表证明其应得奖金已由镇政府向被告拨付完毕,该证据系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人民政府取得,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提交两委会议记录证明其取消了原告2015年度奖金,但未对取消奖金的原因提供证据佐证,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会议记录经镇政府认可,故被告以此会议记录抗辩原告主张的奖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以电费和租赁费折抵原告请求的工资、奖金及通讯费,因该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原告在本案中不同意折抵,故本案对该事实不予审查,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丁家房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朱庆俊工资18900元、奖金6700元、通讯费1200元,以上共计2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由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丁家房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雪代理审判员 焦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博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