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虎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1刑初99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虎林,男,现住甘肃省瓜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虎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茹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虎林在玉门市新市区向阳路356号马某经营的OPPO手机店内干装修时,趁店内无人、柜台未上锁之机,盗走摆放在店内一柜台内的白色VIVOX7手机一部。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78元。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马某,马某已谅解了李虎林。其它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陈述,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证人贾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抓获说明,公安综合查询结果,谅解书,被告人李虎林与上述证据相吻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李虎林已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虎林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