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胡大勇、富超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超,胡大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刑初88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富超,男,1983年1月6日生,满族,中专文化,该人2014年因抢劫罪被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经海州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阜新市看守所。被告人胡大勇,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经海州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富超、胡大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煜、陶国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大勇、富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吸毒人员刘某(受孙某娟所托购买冰毒)找到王某宝,让王某宝帮助购买冰毒,当日10时许,二人来到(阜新市太平区第十八中学对面楼房4单元219室)被告人胡大勇楼下,刘某交给王某宝4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王某宝单独上楼到胡大勇家,从胡大勇处购买毒品一小袋,下楼后将该毒品交给刘某。经阜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袋毒品净重0.48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上述毒品是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富超在阜新市太平钟楼附近以300元/袋的价格出售给胡大勇。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富超、胡大勇当庭供述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孙某娟、刘某、王某宝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鉴定报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毒品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并经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富超、胡大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毒品,仍予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富超、胡大勇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属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富超系累犯,属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胡大勇系有同类前科犯罪,属从重处罚情节。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富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止)。二、被告人胡大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佟 强人民陪审员 赵艳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哲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