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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崇志申请执行王鸿清、王伟明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崇志,王鸿清,王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594号申请执行人李崇志,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鸿清,男,汉族,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伟明,男,,汉族,经理,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崇志与被执行人王鸿清、王伟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李崇志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