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7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7556号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王正飞。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68639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16年5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98299元的产品,双方对产品名称、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期限、产品价格、验收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欠原告货款78639元,承诺在2016年1月31日前付2万元,其余欠款在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否则,无条件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付款承诺函》出具后,被告仅支付了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68639元。另,重庆渠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更名为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渠恩公司未作答辩。为支持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产品买卖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2、付款承诺书,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639元,出具付款承诺书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万元。3、授权委托书、转账凭证、发票,证明原告的律师费为5000元。本院认证认为,《产品买卖合同》、付款承诺函分别加盖有合同专用章、公章,授权委托书、转账凭证、发票系原件,本院予以采信。经原告举证、本院认证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渠恩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9日变更名称为: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网络视频录像机等产品;货物总价98299元,交货之日前付全部货款20%,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对于出现交货周期长、交货批次多的情况,货款的结算按分批提供分批结算的办法;买受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日千分之三向出卖方赔偿经济损失;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的损失、收回货物的运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被告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8639元,承诺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2万元,其余欠款在2016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原告认可付款承诺函出具后,被告支付货款1万元,尚欠68639元。另查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花费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68639元,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关于违约金的请求,原告主张从2016年5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本院酌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以686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关于律师费5000元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68639元及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639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5月1日起,以686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72元,由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2元,被告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磊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曾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