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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7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兴官与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官,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7881号申请执行人黄兴官,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聪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兴官与被执行人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有财产可供分配,我院已经依法发出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上海龙通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银行账户资产、工商股权、证券、房产、车辆等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207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卫志强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