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天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杰,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天杰在某大学某楼306教室,盗窃被害人林某某LV背包一个。2017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天杰先后在某大学某楼307教室及712教室,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微软surfacepro4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被害人文某某鳄鱼牌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余元。经估价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42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被盗赃物,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天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天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