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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苏呈祥与秦现忠、中国沈阳协和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呈祥,秦现忠,中国沈阳协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1776号原告:苏呈祥,男,193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秦现忠,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中国沈阳协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市府大陆262号甲新华科技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陈巨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苏呈祥与被告秦现忠、中国沈阳协和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苏呈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向原告退还保健品款35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秦现忠系被告中国沈阳协和集团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地区的代理商,原告自2011年3月9日起多次从被告处购买“超级抗原”保健品,原告服用该保健品后没有起到相应保健作用,反而致使病情加重。2013年12月4日,经三门峡市行政管理湖滨分局主持调解,被告秦现忠同意退还原告购买保健品款3500元,但被告至今拒不退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呈祥与被告秦现忠、中国沈阳协和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4年10月15日(2014)胡民一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告秦现忠、中国沈阳协和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苏呈祥11358元,且上述判决均已生效,故原告苏呈祥在上述裁判文书已生效的情况下再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呈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退还原告苏呈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