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玉虎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虎,李秀云,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虎,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功,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李玉虎、李秀云与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玉虎、李秀云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程功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共计1011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程功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程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程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玉虎、李秀云申请执行标的10115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程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玉虎、李秀云发现被执行人程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