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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三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军,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2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晚上21时00分,被告人张三军驾驶一辆号牌为豫K×××××的小型轿车,从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乡董庄村董碾公路出发,沿许昌市许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许由路立交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三军每100ml血液内含乙醇110.886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三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三军供述,证人李明献、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拍照,许昌市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被告人张三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军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三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三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邢 博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