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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骆良东申请执行周斌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113执20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良东,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20号申请执行人:骆良东,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农村居民,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周斌,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农村居民,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关于骆良东申请执行周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476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斌与申请人骆良东达成和解,每年履行2万元,直到义务履行完毕为止,现被执行人周斌已按和解履行了执行款34500元;因案件履行完毕尚需一定期限,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3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