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程培见与田绍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培见,田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程培见,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田绍辉,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田绍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绍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田绍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绍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林超 微信公众号“”